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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計程車強制加保第三人責任險 12/19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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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法第三人責任險計程車遊覽車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交通部預告第三人責任險最低保額草案,12月19日上路
  • 營業大客車每人傷害最低保額200萬元
  • 計程車每人傷害最低保額150萬元
  • 未投保者,大客車業者最高罰50萬,計程車最高罰3萬[3]
  • 新制強化車外第三人(行人、騎士)權益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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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交通部昨日預告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草案,配合去年底三讀修正通過的《公路法》第65條,增列上述業者除原有旅客責任險外,須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並明定最低保額。新規定預計今年12月19日上路。

根據草案,營業大客車(含遊覽車、客運)每人傷害最低保額200萬元、每事故傷害1,000萬元、每事故財損10萬元;計程車每人傷害150萬元、每事故傷害300萬元、每事故財損20萬元。

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3]。交通部表示,此舉為強化交通事故中車外第三人(如行人、機車騎士)的權益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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