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地院今(31)日就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控告《鏡週刊》報導不實一案宣判,判決精鏡傳媒公司與2名撰稿記者,以及跟進報導的《鏡電視》,須連帶賠償黃國昌54萬元、黃國昌助理鄭凱燁6萬元,共計60萬元,並須移除4篇相關報導,且在官網刊登判決全文30日。全案可上訴。
本案源於資訊工程師吳政勳去年任職中央廣播電台期間,涉多次在央廣官網動手腳,將首頁置換為中共五星旗等圖像,遭北檢起訴。《鏡週刊》隨後於去年10月以「黃國昌操弄駭客」等系列報導,指黃國昌吸收駭客竊取機密、組網路禁衛軍剷除異己,並稱鄭凱燁居中聯繫、角色如同「網軍駭客關鍵指揮官」,另指爆料者被黃要求自付文件掃描費、找黃揭弊須付費給協會等。
黃國昌與鄭凱燁認為報導不實,向《鏡週刊》及撰稿記者、《鏡電視》求償500萬元,並要求撤除新聞及下架影音。
法院審理時,關鍵爆料人吳政勳出庭作證翻盤,稱向《鏡週刊》爆料是為換取報導央廣弊案的交換條件,為討好記者而順著記者發問說黃國昌壞話,「很多事情會講得跟客觀事實不同」;吳政勳更表明,就他所知,黃國昌沒養駭客竊取機敏資料、沒指揮駭客侵入戶政單位查他人個資,他本人也不具備駭客能力[2]。
《鏡週刊》回應「尊重司法判決,但對判決結果深感遺憾」,強調報導並非憑空臆測,是記者親身採訪吳政勳、反覆查證屬實,且新聞媒體不是司法偵查機關,合理查證不等同於必須證明報導內容絕對真實,收到判決後將研議是否上訴[2]。
黃國昌則表示,這是「鏡集團第N次遭法院打臉」,但傷害已經造成,遲來的正義於事無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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