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國昌三度批鏡週刊「垃圾媒體」遭求償100萬,二審仍判免賠
- 高院認定黃國昌言論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
- 鏡週刊報導京華城案引發爭議,黃國昌的回應被視為一般人常見反應
- 全案可再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因多次以「垃圾媒體」、「垃圾報導」、「北檢的打手」等言論批評《鏡週刊》對前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的報導,遭精鏡傳媒提告求償1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19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免賠判決,全案可再上訴。
精鏡傳媒主張,黃國昌於2024年9月3日在臉書發文、10月8日民眾黨團記者會及12月10日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上,三度公開以「垃圾媒體」、「垃圾報導」、「垃圾週刊」等詞批評,嚴重侵害公司商譽及名譽權,請求賠償100萬元並在黃國昌臉書粉專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天。
黃國昌答辯指出,他認為《鏡週刊》以斷章取義、惡意扭曲方式報導,協助執政黨整肅政敵,因此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批判,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黃國昌的言論屬主觀價值判斷的意見表達,並非單純謾罵或惡意中傷,判決免賠。高院二審審理後指出,《鏡週刊》對京華城案的系列報導具體指涉柯文哲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引發爭議;黃國昌時任民眾黨立委及黨團召集人,在臉書或記者會遭追問時發表相關言論,屬一般人常見反應,精鏡傳媒應予容忍。
高院認為,黃國昌為法學博士,依其教育程度、社經地位,以「junk news」等用語批評未經查證的報導,或懷疑檢調洩密使週刊淪為「北檢的打手」,符合其語言習慣。其言論涉及公共事務,具有促進公共思辯的輿論功能,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難認構成不法侵權,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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