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男在友人車底裝GPS追蹤行蹤
- 3人在關廟服務區持刀劫走70萬現金
- 得手後將被害人連人帶車丟包在台南歸仁
- 高男、李男二審仍判7年4月,彭男通緝中
- 二審認一審量刑已屬低度刑,駁回上訴
(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報導)
高雄高姓(22歲)與李姓男子夥同彭姓男子(通緝中),於2024年8月23日在國道3號關廟服務區,持折疊刀與手指虎搶劫張姓被害人車內70萬元現金,並將被害人連人帶車載往台南歸仁區丟包。一審高雄地院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各判7年4月,二審高雄高分院認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男因得知張姓友人常持有鉅款,先於同年8月21日在張男車輛底盤裝設GPS追蹤器。案發當天下午,高男駕車載李男、彭男尾隨張男座車,期間高男還撥電話給張男詢問「在工作中?」確認行蹤後,待張男駛入關廟服務區停放,李男與彭男即持刀械闖入車內控制張男,強奪70萬元紙袋。得手後彭男駕駛被害人車輛載往台南丟包,再棄車逃往高雄義大山區與高男會合平分贓款[2]。
二審法官認為,3人犯罪過程經縝密規劃、分工明確,並設立防止追緝的斷點,犯罪所得非微薄,客觀上無「情堪憫恕」之處。高男雖以3萬元與被害人和解,李男也主動繳回10萬元犯罪所得,但一審量處7年4月已屬低度刑,無偏執一端或量刑過重情形,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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