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男收3000元替人偷裝GPS,隨即遭車主發現報警
- 車輛從裝機到被發現期間完全未發動,無行蹤可錄
- 妨害秘密罪不罰未遂,檢方未提出電磁紀錄證據
- 台南地院判黃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黃姓男子去年9月受女子「阿雀」委託,以3000元為報酬,在杜姓男子的貨車底盤偷裝GPS定位器,企圖竊取行蹤。不料黃男裝設過程被鄰居目擊,杜男隨即發現定位器並報警。
檢方偵辦後,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起訴黃男。台南地院審理後判決無罪,關鍵在於該車輛從裝上GPS到被發現期間「完全沒有發動或行駛」,且檢方未能提出黃男已取得任何電磁紀錄的證據。
法官指出,該罪不處罰未遂犯,黃男雖坦承裝設定位器,但犯罪構成要件尚未完全實現,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系統持續蒐集本事件新進文章,資訊充足時將整合至下一份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