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條例修法暫不納入保障3年租期及限制續約漲租
- 共識條文包括禁止租期中任意漲租及限制房客申請補貼
- 新增房東需提前徵詢續約意願,降低租賃糾紛
- 房客欠租或違法時,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
- 專家陸敬民警告過度保障租客恐減少供給、推升租金[1]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原規劃納入「保障3年租期」及「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兩項措施,但因外界擔憂恐影響房東出租意願,決定暫不納入本次修法。內政部表示,將先就各界具共識部分先行推動。
內政部指出,已修正的共識條文包括:房東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所得稅租金支出,也不得於租賃期間任意調漲租金;若違反規定,約定事項無效並將面臨裁罰。此外,新增房東需於租約屆滿前徵詢房客續約意願,房客也須依期限回復,以降低租賃糾紛。
在房東權益方面,針對房客屢欠租金、從事非法活動或嚴重妨礙安寧等情形,增訂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租約合法終止後若房客拒不返還房屋,內政部原擬依公證法強制執行,經與司法院討論後,將改為經糾紛調處後得強制執行的方式,以縮短房東收回房屋時間。內政部強調,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的修法方向未變,後續將持續研商相關細節。
《住宅週報》社長陸敬民對此表示,政府若過度偏重租客保障,忽略房東同為市場重要參與者,長期可能導致房東提高租金、縮短租期甚至退出租屋市場,反而使供給減少、租客更難找到合適物件。他認為,內政部暫緩爭議修法是「懸崖勒馬」,釋出正確訊號,租賃專法不應成為過度管制房東的工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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