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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條例修法暫緩爭議條款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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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房東權益租屋保障租賃條例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租賃條例修法暫不納入保障3年租期及限制續約漲租
  • 共識條文包括禁止租期中任意漲租及限制房客申請補貼
  • 新增房東需提前徵詢續約意願,降低租賃糾紛
  • 房客欠租或違法時,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
  • 專家陸敬民警告過度保障租客恐減少供給、推升租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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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原規劃納入「保障3年租期」及「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兩項措施,但因外界擔憂恐影響房東出租意願,決定暫不納入本次修法。內政部表示,將先就各界具共識部分先行推動。

內政部指出,已修正的共識條文包括:房東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所得稅租金支出,也不得於租賃期間任意調漲租金;若違反規定,約定事項無效並將面臨裁罰。此外,新增房東需於租約屆滿前徵詢房客續約意願,房客也須依期限回復,以降低租賃糾紛。

在房東權益方面,針對房客屢欠租金、從事非法活動或嚴重妨礙安寧等情形,增訂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租約合法終止後若房客拒不返還房屋,內政部原擬依公證法強制執行,經與司法院討論後,將改為經糾紛調處後得強制執行的方式,以縮短房東收回房屋時間。內政部強調,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的修法方向未變,後續將持續研商相關細節。

《住宅週報》社長陸敬民對此表示,政府若過度偏重租客保障,忽略房東同為市場重要參與者,長期可能導致房東提高租金、縮短租期甚至退出租屋市場,反而使供給減少、租客更難找到合適物件。他認為,內政部暫緩爭議修法是「懸崖勒馬」,釋出正確訊號,租賃專法不應成為過度管制房東的工具[1]。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崔媽媽基金會批評修法偏重房東,暫緩租期與漲幅限制
  • 王婉諭指內政部犧牲租屋族,應交代決策依據
  • 崔媽媽基金會稱房客保障措施多數已由定型化契約規範,無新增實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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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崔媽媽基金會與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今日分別批評,內政部暫緩「保障3年租期」及「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兩項修法,優先推動「租霸下車」制度,形同犧牲租屋族權益。崔媽媽基金會指出,內政部日前提出的房客保障措施,多數早已透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此次僅是納入《租賃條例》,並未新增實質保障內容。王婉諭則質疑,內政部應出面說明諮詢了哪些團體、根據什麼資料決定政策調整,並呼籲租屋族團結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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