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車手為賺5000元報酬,向被害人收取100萬元
- 刑事判刑2年6月,民事判賠100萬元加計利息
- 法官因江女未繳回犯罪所得,不適用減刑規定
- 檢方原求刑3年6月,法官考量角色輕重減刑[1]
女車手賺5千判賠百萬 入獄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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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求償詐騙集團車手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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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彰化一名江姓女子(ETtoday報導稱小芸)於2025年10月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約定每次可獲得1000至5000元報酬。同年11月,詐團以「販售商品賺取價差」話術誘騙王姓被害人,江女持假工作證及收據,假冒金流公司員工前往彰化某超商向王女收取100萬元,從中抽取5000元報酬,其餘全數上繳。
被害人發現受騙後報警,江女遭逮捕。刑事部分,彰化地院法官認定江女與詐團成員為共同正犯,雖坦承犯行但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不符減刑要件,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沒收追徵5000元犯罪所得。自由時報報導指出,檢方原求刑3年6月,法官考量江女僅擔任面交車手、犯罪動機及經濟狀況等因素,認求刑稍重而減輕[1]。
民事部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江女辯稱薪資微薄無力一次給付,願以分期方式和解。法官審理後認定江女與詐團成員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江女須賠償100萬元,並加計年息5%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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