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產創條例修正案,員工獎酬股票緩課上限由500萬提高至1000萬
- 有限合夥創投投資新創門檻放寬,第3至第5年度依序調降為10%、20%、30%
-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年限由未滿5年放寬至未滿8年
- 外國公司在台設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者納入創投投資彈性範圍
- 修法通過2項附帶決議,含建置高風險新創投資效益追蹤資料庫[2]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包括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稅上限、放寬有限合夥創投投資新創門檻,以及延長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年限。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稅上限由現行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經濟部表示,原額度已逾10年未修正,考量近年經濟成長及國際競才需求,參考周邊國家立法例後調升。經濟部次長何晉滄指出,台股節節高升也是調高原因之一,已與財政部達成共識[1]。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穿透式課稅的門檻同步放寬。原規定設立第3至第5年度累計投資新創金額須達實收出資總額50%,修法後依序調降為10%、20%、30%,並新增第6年度門檻40%,同時刪除「出資金額且不得低於實收出資比例」規定。經濟部說明,考量創投初期案源開發及投資評估需要,給予更長評估期。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方面,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5年放寬至未滿8年,使政府規範一致,兩條文均自公布生效日起適用。此外,為配合控股架構多樣性,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者,納入創投投資彈性範圍。
此次修法源於6月24日經濟委員會初審,保留9條條文,8月20日由召委邱志偉召集黨團協商達成共識,最終通過第19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及第72條共4條條文修正,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包括建置高風險新創事業投資效益追蹤資料庫,以及盤點國營事業與地方政府合作開發產業園區社區用地處分情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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