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會支持修法延長陸籍人士在台收容天數上限
- 現行收容上限150天,期滿後因中方拒接返致滯台
- 邱垂正批中方「不願接返自己的人民」
- 林楚茵提案增訂法院裁定延長收容機制
- 移民署書面報告「敬表贊同」修法方向
- 目前收容陸籍人士約10餘人
陸籍收容天數上限 陸委會支持修法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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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審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在台收容天數上限(同一事件合併計算最長150天)屆滿後,因中國大陸遲不接返導致當事人滯台問題,陸委會與內政部移民署均表態支持修法延長收容天數。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表示,中國大陸不接返偷渡來台或在台犯下刑事案件的大陸人士,構成台灣社會處理困境及治安隱憂。他批評,今年6月曾有一起接返案例,再前一次則要回溯至逾2年前,「很少看到一個政府不願意接返自己的人民」。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提案修正兩岸條例第18條之1,草案增訂若因原屬地區機關拒絕、拖延或未能提供身分證明等文件,致強制出境顯難執行者,移民署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或再收容,至障礙消滅為止。邱垂正指出,此修法參照現行「移民法」相關規定,若通過後,對外籍人士、中港澳人士將採一致作法。
邱垂正說明,目前收容期滿後改採「收容替代處分」,如責付慈善團體、定期報到等,但人身自由拘束程度不若收容,恐對社會治安造成隱憂。移民署書面報告亦指出,收容期滿後當事人後續行蹤難以掌握,對修法方向「敬表贊同」。目前移民署收容的陸籍人士約10餘人。
國民黨立委廖先翔質疑,台灣比對岸更民主,為何收容更嚴格?邱垂正回應,這些人是偷渡犯或在台犯案者,過去2年中國未接回,修法是為保護台灣人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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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ETtoday新聞雲、公視新聞、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中,除延長收容天數外,公視新聞報導另納入中資購地及人頭購地罰則等修法內容。民進黨立委伍麗華等人提案,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未明確規範中資購地罰則及借名登記行為,新增主管機關可處12萬至2500萬元罰鍰,並可塗銷借名登記資訊[2]。國民黨立委徐欣瑩則指出,中資可藉第三地公司或跨國企業名義購地,要求陸委會提出更完善法規及明確金流查核機關[2]。民眾黨立委許忠信贊同限縮中資取得重要土地,但提醒文字應精確,避免影響未取得居留權的陸配繼承配偶不動產[2]。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於質詢中進一步說明,替代收容者「大部分時間人都在外面」,民眾可能不曉得周遭有偷渡犯或刑事犯,對社區治安不好[3]。他也提醒,修法延長收容後,移民署收容量能須同步擴充,包含人力與經費[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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