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審查監獄行刑法修法,死刑定讞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徒刑
- 法務部長鄭銘謙盼修法盡速通過,稱合乎憲判意旨
- 吳宗憲質疑「受刑能力」恐成免死後門[2]
- 翁曉玲關注收容期間可長達10年、20年是否合理
- 莊瑞雄質疑實質剝奪人身自由卻不能折抵徒刑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死刑定讞後等待執行期間的收容,明定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修法已與學者專家充分討論,合乎憲判意旨,希望盡速通過。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質疑,法務部未交代死刑審查程序,憂心「受刑能力」恐成免死後門[2]。翁曉玲則關注收容期間的法律性質,以及目前收容可長達10年、20年是否合理。鄭銘謙回應,收容期間不是羈押、不是刑罰,也不是保安處分,是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引用民間團體聯合聲明,質疑修法恐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莊瑞雄則認為,無論以何名義,實質上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羈押可折抵徒刑,死刑定讞收容卻不能,邏輯矛盾。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且現行法對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但受刑能力有所欠缺的精神障礙者,欠缺不符執行死刑的規定,因此啟動修法。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