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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交通檢舉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居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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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台東縣檢舉燈光違規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台東1至9月交通違規告發以超速16095件最多
  • 民眾檢舉案件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1606件居冠
  • 燈光違規常見態樣為方向燈、車頭燈及霧燈使用不當
  • 違規使用燈光可處1200至3600元罰鍰
  • 台東多處路段全天候強制開啟車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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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台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統計今年1至9月交通違規數據,警方取締件數前三名為超速(不含嚴重超速)16095件、闖紅燈14597件及違規停車7192件;但民眾檢舉案件類型分布截然不同,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1606件居冠,其次為占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810件、違規超車777件。

交通警察隊長吳昇忠表示,燈光違規檢舉常見態樣包括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依規定開啟車頭燈及不當使用霧燈等,其中方向燈是檢舉大宗。警方提醒,駕駛人轉彎、變換車道、起步或靠邊時,應提早約30公尺打方向燈並持續至動作完成;除夜間及隧道外,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也應開啟車頭燈,即使車輛具備日行燈,仍須依路況手動開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警方另指出,台東縣內台9戊線(舊南迴公路)全線、台9線草埔森永隧道及延伸至屏東楓港路段、台9線大溪明隧道路段及南橫公路境內多處隧道,屬全天候強制開啟車頭燈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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