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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湖命案涉詐保 金管會提防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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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河口湖命案蔡火炎詐保金管會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金管會:河口湖命案涉詐保,基於偵查不公開不透露細節[3]
  • 保險法規定第三人投保死亡險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核保階段須查詢同業累積保額,高額保單須財務及生存調查
  • 理賠發現詐保事證須通報檢警
  • 保險業者:短期密集投保、高額保單為防詐重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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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今日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針對台灣女子赴日獨旅在河口湖遭同團旅客殺害,案情傳出涉及「買兇詐保」,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日說明現行保險防詐機制。蔡火炎表示,此案屬刑事偵查案件,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便透露具體投保狀況及涉案保險公司[3]。

蔡火炎指出,保險法已對防範道德危險設有規範。保險法第16條明定要保人對本人、家屬等4類對象具有保險利益,第105條則規定第三人為他人投保死亡保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始生效力,避免未經同意冒名投保[3]。

保險公司另設有4道關卡防詐。招攬階段須了解要保人投保目的與動機,並記載於報告書供核保參考。核保階段須透過公會通報查詢系統,查詢被保險人在同業的累積保額,若投保金額或保費達一定標準,須進行財務核保及生存調查[5][3]。保險業者補充,短期密集投保、高額保單及異常出險紀錄均為關注重點,必要時啟動專案調查[1]。理賠階段若發現詐保具體事證,須通報檢警偵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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