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男酒測值1.07毫克,自撞護牆害死20歲兒子
- 嚴男重傷後先喊「我的兒子」並自首,獲減刑
- 家屬求情稱嚴男已受足夠懲罰,法官裁准不適用國民法官[1]
- 屏東地院判2年徒刑、緩刑5年,須上法治教育課
屏東父酒駕自撞害死兒 獲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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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屏東地院緩刑酒駕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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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屏東恆春一名42歲嚴姓男子,2024年3月晚間在熱炒店飲用高粱酒後,仍駕車搭載20歲兒子返家,行經台26線36.5公里處時,因酒醉失控自撞路旁水泥護牆,車頭嚴重毀損。父子均受重傷送醫,兒子因顱內出血及多處骨折,到院後傷重不治;嚴男則面部擦傷、右膝開放性骨折等重傷。經抽血檢測,換算呼氣酒測值達1.07毫克,幾近爛醉。
檢方偵結後依酒駕致人於死罪起訴。本案原適用國民法官程序,但嚴男律師以嚴子自幼患有弱視、高血壓等疾病,長期由嚴男細心照料,父子關係緊密,且家屬已身心受創為由,聲請改以通常程序審理,獲法官裁准[1]。
屏東地院審理時,嚴男坦承犯行,並獲家人諒解。其母親與岳母均表示「他已受到足夠懲罰」[1]。法官勘驗密錄器影片,發現嚴男在重傷下先喊出「我的兒子」並坦承「我撞的」,認定符合自首減刑要件。考量嚴男有正當工作、需照顧另2名子女及父親,且已承受喪子之痛,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2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2場次。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