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修正偏鄉教育條例,強化教師專業支持機制
- 放寬原鄉教學場所合法化,可用結構安全鑑定替代使用執照
- 司馬庫斯學校23年合法化困境可望解決
- 偏鄉交通不便且學齡兒童達15人以上,應設分校或分班
- 中央應補助偏鄉學校推動混齡教學、實驗教育等創新措施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重點包括強化偏鄉教師專業支持機制、鼓勵教學創新,並放寬原住民族地區教學場所的合法使用規範。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支援機制,協調地方政府、學校、師資培育大學、非營利組織等資源,並編列預算支應;地方政府則須盤點轄內偏鄉學校需求,就近提供教職員專業發展服務。
在教學創新方面,中央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推動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結合地方特色、戶外教育及個別化教學。
此次修法也放寬偏遠原鄉既有教學場所的合法化門檻。位於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地區山地鄉的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危險之虞,在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使用證明前,可由建築師、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出具結構安全鑑定,以及消防設備人員出具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證明作為替代,並須每年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民進黨立委伍麗華表示,此修法可望解決司馬庫斯學校(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實驗分班)長達23年的困境。她指出,部落23年前決定將孩子留在土地上自蓋教室、自辦教育,卻因土地、建築等法規始終無法取得完整合法地位。此次修法在「安全不打折」前提下,讓原住民族地區教學場所取得合法運作機制,讓她感到無比欣慰。
此外,三讀條文也增訂,地方主管機關轄內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若距離最近公立國小5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可到達,同時當地有15名以上國小學齡兒童,應設立國小分校或分班;若學齡兒童未滿15人,則應依序評估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或安排交通補助、住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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