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核定兩要點,勞動部與經濟部建立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機制
- 審定會由經濟部與勞動部聯席主持,委員共12人
- 經審定為強迫勞動貨品者,將限制輸入課稅區、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
- 審定期間最長60日,可採暫行限制輸入措施
- 此機制與USTR將台灣列為10%關稅組別有關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7月29日核定「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設置要點」及「強迫勞動貨品限制輸入作業要點」,勞動部與經濟部30日正式發布,共同建立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機制,與美國等合作國家同步,防止強迫勞動所生產的貨品輸入台灣。
經濟部長龔明鑫30日受訪時表示,國際間已有不少國家針對涉及強迫勞動的產品建立禁止輸入機制,台灣作為地球村一員也應跟進。經濟部負責蒐集或接收合作國家認定的強迫勞動貨品資訊後,函送勞動部,由勞動部與經濟部聯席主持的「限制強迫勞動貨品輸入審定會」進行審定。
審定會設置委員12人,由經濟部長及勞動部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共同召集人;常設委員四人,由經濟部、勞動部、財政部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指派代表;其餘委員包括內政部、外交部、交通部、農業部、衛福部、陸委會代表各一人。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
審定會決議特定實體生產的產品為強迫勞動貨品後,經濟部將依貿易法第11條限制該產品進入課稅區及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部分,則由各貨品主管機關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限制進儲,並由海關執行邊境查驗。審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可採暫行限制輸入措施。經查獲的強迫勞動貨品,分別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經濟部依貿易法進行處分。
此機制與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6月2日依貿易法301條款公布的報告有關,該報告將台灣列為建議稅率10%的組別,與歐盟同級,且不疊加最惠國待遇(MFN)稅率。勞動部表示,建立審定機制有助與國際接軌,維護全球供應鏈人權,並提升台灣產業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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