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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課長洩標案底價 洩密判刑貪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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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大林煉油廠橋頭地院洩密貪汙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中油大林廠課長洩漏標案底價及對手資訊給廠商
  • 法院認定觸犯4次洩密罪,判不得易科刑1年
  • 貪汙部分因金流無對價關係,不成立貪汙罪
  • 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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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灣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修護組營繕課王姓課長,因在2018年至2021年間多次洩漏標案內容給黃姓廠商,被橋頭地檢署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貪汙罪起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審結,維持一審判決,認定王男觸犯4次洩密罪,判處不得易科刑1年、得易科刑7月;貪汙部分則因查無行賄對價關係,不成立貪汙罪。

判決指出,王男在「管線清理案」上網公告當天,即傳送「預估83折」訊息給黃姓廠商,助其順利得標。後續又在其他標案公告前,將工作說明書、報價單及需求規格說明書傳給黃男。更在「重油脫硫工場設備大修案」評選期間,將競爭對手的服務建議書紙本放置於住處管理室,供黃男掃描抄襲。

橋頭地院一審認定王男觸犯4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分別判處4月、5月、7月及8月徒刑,其中不得易科刑部分合併執行1年;得易科刑7月,以每日1000元折算。貪汙部分因查無對價關係,判決無罪。

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服務建議書屬履約完成的契約附件,非屬應秘密文書;且底價核定權在於南部採購中心,非王男職責,故貪汙部分維持無罪認定。洩密部分則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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