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油黎姓課長涉圖利案遭羈押,交保後申請復職遭拒
- 黎男二度提告,高雄高分院判中油應准復職並給付108萬薪資
- 法院認定中油在停職事由消滅後未取得懲戒法庭停職裁定,無權拒絕復職
- 黎男涉貪案二審判刑6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黎姓課長因涉採購收賄案,2022年2月遭羈押,同年11月以25萬元交保。中油依內部規定將其停職,停職期間僅支領約三分之一薪水。黎男申請復職遭拒後提起民事訴訟,高雄高分院判決中油應准其復職並給付108萬元薪資確定,但中油事後仍未執行。
黎男再次興訟,要求中油給付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間的薪資共108萬8595元,以及19萬2120元特休假工資。橋頭地院一審採信中油說法,認為黎男涉貪案仍在審理,若在判決確定前復職將對公務秩序造成重大損害,判黎敗訴。
黎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逆轉。合議庭認為,黎男結束羈押後,主管機關若未依法另行做出停職處分,便欠缺繼續停職的法律依據。由於中油在停職事由消滅後,未取得懲戒法庭的停職裁定,無權持續拒絕其復職,判中油敗訴,應給付黎男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被懲戒法院裁定停職前的薪資共108萬8595元確定。黎男形同二度告贏中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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