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油大林廠採購弊案,廠商判賠8400萬元
- 徐漢將預算從3000萬元調增至2億元護航廠商得標
- 三方約定浮報4200萬元由徐漢、廠商、掮客均分
- 法官認定應以約定對價計算不正利益,非實際收受額
- 廠商須將廠區內冷水機基座刨除回復原狀
中油大林廠採購弊案 廠商判賠8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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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徐漢採購弊案政府採購法高雄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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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中油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採購弊案,高雄地院今(10)日判決,涉案廠商惟原公司須賠償中油8400萬元,並將廠區內已施作的鋼筋混凝土冷水機基座刨除、回復原狀,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9年間大林廠規劃將換熱器冷卻水改為冰水系統,廠商李姓負責人認為有利可圖,透過劉姓白手套與時任煉製事業部執行長徐漢勾結。在約定給予不正利益的條件下,徐漢將預算從原本的3000萬元大幅調增至2億元,並更換不配合的承辦人,最終廠商於2021年6月以1億7257萬多元得標。
三方約定將標案中浮報的4200萬元作為佣金及不正利益,由李男、劉男、徐漢3人均分,每人各分得1400萬元。中油於2022年8月發函解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向廠商求償2倍不正利益共8400萬元。
審理時,廠商辯稱刑事貪汙案尚未定讞,且支付利益是得標後行為,與促成契約成立無關;主張計算基準應以徐漢實際收受的790萬元計算,而非約定總額,並要求以已施作近700萬元的工程款抵銷。
法官認定,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正利益應以「約定的對價」計算,而非實際收受的賄款,中油求償有理。此外,契約已合法解除,工程未完工驗收,廠商請求工程款的條件未發生,不得主張抵銷。法官依民法回復原狀規定,判決廠商須將占地約340平方公尺的冷水機基座刨除清運,並重新回填土方、鋪設混凝土,使地面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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