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昌平涉LED路燈採購收賄,二審仍判15年
- 王增忠護航業者得標,二審仍判12年
- 兩人皆褫奪公權8年,全案可上訴
- 高院撤銷一審判決,更正法律適用與沒收範圍
- 犯罪所得由原審330萬元提高至390萬元
- 陳昌平曾向業者撂話「見面就是輸贏」催討賄款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前主席陳昌平與峨眉鄉前鄉長王增忠,因涉LED路燈採購收賄案,台灣高等法院今(30)日撤銷一審判決,但仍維持陳昌平15年、王增忠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全案可上訴。
案情指出,2017年間竹東鎮公所編列2400萬元預算汰換LED路燈,業者找上陳昌平,約定以預算金額一成行賄,由陳以主席身分協助通過預算。業者以2399萬餘元得標後,陳多次催討,業者交付裝有240萬元的紙袋;後續擴充預算600萬元,陳又催促業者,甚至撂話「見面就是輸贏」,業者再交付60萬元。此外,業者也透過陳昌平向王增忠表達行賄意願,王指示公所課長護航,業者以647萬元得標後,交付90萬元賄款由陳、王平分。
一審新竹地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陳昌平15年、王增忠12年,犯罪所得共330萬元沒收。案經上訴,高院認定一審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有誤:竹東案部分,一審既認陳昌平「不違背職務」,卻又記載其「未盡監督審查預算之義務」,前後矛盾;且漏未宣告沒收擴充案的60萬元賄款。峨眉案部分,陳昌平對該案無編列預算、招標等職權,應論以「擬制共同正犯」,而非與王增忠共同違背職務。高院因此撤銷改判,但刑度不變。
高院將未扣案犯罪所得由原審認定的285萬元提高為390萬元,其中300萬元由陳昌平單獨沒收,另90萬元由陳昌平與王增忠共同沒收。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