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靖前鄉長詹木根涉光電標案收賄497萬,一審判13年
- 法官認定其指示下屬洩漏標案資訊、製作有利招標文件
- 業者從台電獲取躉購費不法利益達1.1億元
- 林惠君等8名被告分別判處3年2月至6月不等
- 全案可上訴
永靖前鄉長涉光電收賄 一審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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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彰化縣永靖鄉前鄉長詹木根,因任內辦理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時,指示下屬洩漏標案資訊、製作有利特定廠商的招標文件,使業者順利得標,從中收受賄款共497萬餘元,導致業者從台電獲取躉購費不法利益達1.1億元。彰化地方法院今(1)日一審宣判,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詹木根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496萬9972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詹木根於109年6月辦理「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時,經由中間人江男遊說,指示時任主任秘書林惠君、清潔隊長陳男配合,依廠商提供的資格限制、押標金等條件製作有利招標文件,並洩漏公所回饋項目與租金條件,使統益公司順利得標。詹木根因此取得306萬餘元賄款,江男、李男各獲69萬餘元報酬。
詹木根食髓知味,110年6、7月間再徵求江男參與「永靖屋頂等三案」標租,指示林惠君、楊姓村幹事配合,以相同手法圖利茂迪公司,但因招標程序經政風室認定不合法而廢標。江男等人轉而找來新鑫公司,以相同手法使其得標。詹木根再取得190萬餘元賄款,江男、許男各獲47萬餘元、13萬餘元報酬。
法官量刑時指出,詹木根時任鄉長,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使下屬配合犯罪,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事項,再實際收受賄賂,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且犯後否認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實難姑息。
其餘被告部分:林惠君、陳姓清潔隊長因審理時坦承犯行,各判3年2月、2年6月,均褫奪公權3年;楊姓村幹事否認犯行,判5年2月、褫奪公權4年。中間人江男應執行10月、褫奪公權1年;李男判6月、褫奪公權1年。統益公司負責人林新寶、承辦人李國正各判6月、褫奪公權1年。統益公司犯罪所得485萬4306元、新鑫公司犯罪所得166萬9160元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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