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反偷拍自治條例草案26日於議會法規會首審
- 新條例明定罰款、停業處分,取代原無罰則的管理辦法
- 苗博雅強調場所管理人須負法定通報與檢查責任
- 游淑慧建議推動實名購買與反偷拍標章制
- 業者須每月至少偵測一次隱私空間並保存紀錄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台北市5月爆發連鎖醫美診所偷拍事件,促使市府將原有的「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管理辦法」升級為自治條例。市府版「台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隱匿式攝影自治條例」草案7月底通過市政會議後,26日於議會法規會首次審議,並與議員苗博雅提出的「台北市公共場所偷拍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併案討論。
有別於現行管理辦法缺乏罰則、被議員批評為「道德勸說」,新自治條例明定罰款、停止營業或停止使用等處分,並強化場所管理人的稽查與通報義務。苗博雅指出,賦予場所管理人法定責任,包括執行反偷拍偵測、通報義務及禁止滅證責任,若未依法檢查,事後被查獲偷拍可能遭加重處罰,避免業者以「不知道誰安裝」推卸責任。
議員游淑慧則建議,應從犯罪工具源頭管理,思考「實名購買」的可行性,並對落實反偷拍的營業場所給予「標章制」,讓消費者辨識。法務局長連堂凱回應,購買實名制涉及跨縣市稽查,需中央統一規定;標章獎勵機制已納入草案。
根據草案內容,公共場所管理人須每月至少一次對廁所、浴室、更衣室、哺集乳室等具合理隱私期待的空間進行偵測,並保存紀錄。偵測設備須具備無線訊號偵測或光學鏡頭搜尋功能。市府也將建立風險分級管理機制,訂定不同風險等級場所的檢查週期與覆蓋率,並對稽核人員及場所管理人辦理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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