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電信管理法》,放寬低軌衛星業者外資持股及董事長國籍限制
- 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安等7大項目核准後,星鏈等業者可不受現行限制
- 提案立委黃健豪、林俊憲均以提升通訊韌性為由推動修法
- 附帶決議要求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須落地台灣境內
- 授權主管機關另訂子法明定申請程序與審查基準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5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95條修正案,為SpaceX旗下星鏈(Starlink)等國際低軌衛星業者來台落地提供法規彈性。
現行條文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三讀條文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此類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產業發展等7大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上述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限制。修正條文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子法,明定申請程序、審查基準等事項。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表示,台灣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對內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引進低軌衛星可與既有設施互補,在極端情況下補足海纜不足,提升通訊韌性。民進黨立委林俊憲則指出,現行法制限制外資參與,影響通訊韌性多元化發展,在確保國家安全前提下應予放寬[2]。
立法院會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第一項要求,手機直連衛星等新業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相關監理制度、國安審查、資通安全等配套措施完成建置前,主管機關應廣納產官學意見後制定法規命令[4]。第二項要求,修法大幅放寬外資限制,主管機關應將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我國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5][4]。
NCC先前於委員會審查時表示,建議仍應審酌國際衛星服務對我國網路安全、市場發展、電信詐欺防堵等因素,並傾聽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通盤考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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