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脈絡

立院三讀電信管理法 為星鏈來台解套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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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軌衛星星鏈立法院電信管理法黃健豪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立院三讀《電信管理法》,放寬低軌衛星業者外資持股及董事長國籍限制
  • 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安等7大項目核准後,星鏈等業者可不受現行限制
  • 提案立委黃健豪、林俊憲均以提升通訊韌性為由推動修法
  • 附帶決議要求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須落地台灣境內
  • 授權主管機關另訂子法明定申請程序與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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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5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95條修正案,為SpaceX旗下星鏈(Starlink)等國際低軌衛星業者來台落地提供法規彈性。

現行條文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三讀條文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此類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產業發展等7大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上述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限制。修正條文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子法,明定申請程序、審查基準等事項。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表示,台灣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對內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引進低軌衛星可與既有設施互補,在極端情況下補足海纜不足,提升通訊韌性。民進黨立委林俊憲則指出,現行法制限制外資參與,影響通訊韌性多元化發展,在確保國家安全前提下應予放寬[2]。

立法院會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第一項要求,手機直連衛星等新業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相關監理制度、國安審查、資通安全等配套措施完成建置前,主管機關應廣納產官學意見後制定法規命令[4]。第二項要求,修法大幅放寬外資限制,主管機關應將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我國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5][4]。

NCC先前於委員會審查時表示,建議仍應審酌國際衛星服務對我國網路安全、市場發展、電信詐欺防堵等因素,並傾聽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通盤考量[1]。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中華電信表態爭取與星鏈成立合資子公司並獨家代理[5]
  • 台灣大與遠傳尊重政策,盼配套兼顧國安與產業[5]
  • 學者籲衛星責任不能境外化,須納入在地監理[6]
  • 葛如鈞批斷網演習在法源模糊下建立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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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央社、公視新聞、TVBS等5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重點為修法三讀後,業者與學界對後續發展的回應,以及部分立委對政府「斷網演習」的對比批評。

中華電信董事長簡志誠明確表態,將爭取與SpaceX旗下星鏈(Starlink)成立合資子公司,並在台灣獨家代理,最終仍須視對方意願而定。他建議仿效日韓模式,分階段開放,先開放上網功能,通話功能稍後再議。中華電信表示,期待在兼顧國安前提下推動產業開放,並持續串聯國內產能、推動本土供應鏈發展[5]。台灣大哥大與遠傳則表示尊重政策方向,盼主管機關制定配套辦法時兼顧國安、資安與產業發展[5]。

學者則提醒,衛星服務可跨境,但責任不能境外化,相關通訊控制、資料治理及法律責任必須納入在地監理,一旦發生斷訊等事件,政府才能有效介入[6]。

此外,國民黨科技立委葛如鈞在修法同日批評政府規劃的「行動網路降速演習」,認為全球都在避免斷網,台灣卻要在法源、程序與監督都未成熟的情況下建立先例,質疑「誰有權按下斷網開關,誰有權喊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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