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廣播電視法》,放寬政府間接持股上限至1%
- 解決「只罰業者、不罰投資人」的不合理現象
- 政府基金純財務投資不列入1%限制
- 違法投資改罰行為人,可處20萬至200萬元罰鍰
- 配偶及二等親持股合併計算,且無表決權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政府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的限制,持股上限從「一股都不行」鬆綁至1%。這是繼今年1月《衛星廣播電視法》、7月28日《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後,廣電三法最後一塊拼圖完成。
修法核心在於解決「只罰業者、不罰投資人」的長期不合理現象。現行「黨政軍條款」禁止黨政軍投資媒體,但當媒體上市櫃後,若有黨政軍相關人士在公開市場買入極少量股票,NCC卻開罰被投資的媒體業者,而非買股票的投資人。提案立委翁曉玲指出,業者無法事先審查或阻止他人在公開市場買賣股票,對業者開罰違反《行政罰法》中「無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的原則。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也不得擔任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間接持股若各別逾已發行股份總數1%,即構成「控制」,屬違法行為。但政府基金(如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或公營事業因純財務獲利考量,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在公開市場投資所持有的股份,不列入1%限制,前提是未實質控制媒體人事、財務或業務。
為防止人頭規避,修法將限制範圍擴大至政黨、政務人員及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及直系姻親,這些親屬持股需合併計算,且股份無表決權,也不能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罰則方面,修法將裁罰對象改為「投資行為人」。政府、政黨、黨務人員違法投資,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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