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男過世留下27筆不動產及約200萬債務
- 妻以未來監護人身分代身障女聲請拋棄繼承
- 法官調查遺產價值遠高於債務,駁回聲請
- 僅新竹一筆土地公告現值即達661萬餘元
- 妻與另兩名子女的拋棄繼承已獲准,鄭女仍保有繼承權
(綜合三立新聞、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新竹一名鄭姓男子於今年4月9日過世,留下27筆不動產及約200萬元債務。其配偶崔婦考量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女兒鄭女(化名小妙)無力處理複雜財務,且家人已協議由另一名子女單獨繼承全部遺產,因此以未來監護人身分,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新竹地院受理後,經調查發現鄭男遺產價值遠高於債務,其中僅新竹市一筆土地的公告現值即高達661萬餘元。法官綜合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資料判斷,即使扣除約200萬元債務,仍無遺債超過遺產的情形。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監護人代替受監護人拋棄繼承屬於財產處分行為,必須以受監護人的利益為前提。若讓即將受監護宣告的鄭女拋棄繼承權,將失去原本可取得的遺產利益,明顯不利於其權益保障,因此認定聲請不符法律規定,予以駁回。
至於崔婦及另外兩名子女提出的拋棄繼承聲請,因不涉及受監護人利益問題,先前已經法院審核後准予備查。本件遭駁回的鄭女仍保有繼承權,若家屬希望調整遺產分配方式,須再透過遺產分割等相關法律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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