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遺囑指定土地由小女兒獨得,小女兒售地得850萬
- 長女及外孫提告主張特留分受侵害
- 法院判小女兒須返還206萬元,另加計年息5%利息
- 小女兒主張代墊父親照護費用,法院以無證明且屬孝親支出未採認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桃園地院近日判決一起遺產特留分爭議案。一名男子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指定桃園一處土地由小女兒單獨繼承。小女兒依遺囑完成繼承登記後,將土地以約850萬元出售。男子的長女及兩名外孫主張,遺囑侵害其「特留分」權利,提告請求返還。
法院審理認定,民法雖保障遺囑自由,但特留分制度旨在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該筆土地為父親主要遺產,小女兒單獨取得已侵害其他繼承人權利。因土地已出售,改以金錢賠償。扣除喪葬費後,遺產淨值約826萬元,依特留分比例,小女兒須返還長女約103萬元、兩名外孫各約51萬元,合計約206萬元,另加計年息5%利息。
小女兒主張曾為父親支付養護中心、醫療與照護費用,應優先扣除。但法院認為,她未提出足夠付款證明,且子女本有扶養義務,即使曾支付相關費用,也屬孝親支出,未予採認。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