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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替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 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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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新竹地院未成年限定責任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祖父過世留下房產股票存款,債務為0元
  • 父母代兩名未成年孫子女聲明拋棄繼承
  • 新竹地院認為遺產價值高於債務,駁回聲明
  • 現行限定責任制下,繼承人無須以自有財產清償遺債
  • 法官認定拋棄繼承反使子女喪失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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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竹一名祖父今年3月4日過世,留下台中市一處房屋的4分之1持分、存款6萬4457元、國票金控股票、2輛汽車等遺產,且債務為0元。其兩名年滿7歲的孫子女,由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新竹地院聲明拋棄繼承。後順位的兄弟姊妹也跟著辦理。

新竹地院裁定駁回。法官指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其特有財產,父母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代為拋棄。現行法律採「限定責任」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使日後發現未清償債務,繼承所得最小值也僅為零,不會損及子女自有財產。

法官認為,本案遺產價值明顯高於已知債務,父母同意拋棄繼承反而使子女喪失財產利益,明顯不利於未成年人,因此駁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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