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鐵公會罕見發聲,憂空污法修法倉促通過
- 修法恐造成中央與地方權責混亂、能源政策碎片化
- 第27條取消替代改善機制,壓縮產業彈性
- 第28條授權地方限制燃料,恐形成「一縣市一標準」
- 第30條縮短許可證期限,阻礙長期減碳投資
- 條文定義模糊,賦予地方過大行政裁量空間
- 公會籲以國家能源安全與經濟發展為優先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委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已於5月29日逕付二讀。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罕見發出聲明,表達高度憂心,認為修法若倉促通過,恐造成中央與地方權責混亂、能源政策碎片化及供電調度失序,衝擊鋼鐵、石化、水泥、電力及高科技等關鍵產業運作,並影響企業長期投資決策。
鋼鐵公會針對修法草案提出四點具體疑慮。第一,草案第27條要求業者必須絕對符合污染排放總量及濃度標準,取消現行「自主替代改善方案」機制,壓縮產業管理彈性,恐使部分企業無法如期完成改善。第二,第28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燃料,可能形成「一縣市一標準」亂象,導致跨區域經營企業面臨法規衝突,並削弱全國電力調度彈性,威脅能源安全與供電穩定。
第三,第30條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大幅縮減為2至5年(特殊情況未滿2年),企業即便依法申請展延,若主管機關未及時完成審查,即面臨許可失效及停工風險,不利長期環保設備更新與減碳技術研發。第四,草案新增「有健康風險之虞」及「認為有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之必要者」等文字,缺乏客觀認定標準與科學依據,賦予地方主管機關過大行政裁量空間,增加法規遵循風險與行政爭議。
鋼鐵公會呼籲朝野各界在推動環保法案時,應與產業界充分務實溝通,在維護環境品質前提下,兼顧法制明確性與經貿衝擊性,並以國家能源安全及整體經濟發展為優先,避免因倉促修法導致產業經營與投資環境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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