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總呼籲維持空污法現行管理機制,反對修正草案
- 潘俊榮憂心企業面臨「一縣市一標準」的營運風險
- 草案限縮操作許可展延審查至2個月,恐致8000家廠商停工
- 工總指現行空污法第30條已具規範明確性與執行穩定性
- 盼經濟部向立法院說明,維持制度一致性與可預期性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針對立法院近期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並逕付二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16日代表產業界發表四大主張,理事長潘俊榮強烈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直言工業界不怕標準嚴格,但憂心制度成為企業經營的最大風險,恐出現「今天合法、明天違規」的窘境。
工總指出,根據全國一般測站AQI統計,自2016年起AQI大於100的比率逐年下降,至2025年改善幅度已超過60%,顯示現行空污防制政策已有明顯成效,產業界願意持續配合推動環境永續。
然而,工總認為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將導致中央與地方管制標準不一,增加企業營運風險。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要求業者改善排放總量及濃度,但未明確規範啟動條件,未來各縣市可能採取不同標準,形成「一縣市一標準」的情況。此外,草案賦予地方政府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生煤、燃油、固體再生燃料(SRF)等燃料的權限,可能影響公民營電廠運作及能源供應穩定,並衝擊工廠與鍋爐業者正常營運。
工總特別指出,草案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審查期間限縮為「僅得延續兩個月」,若地方政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審查,業者恐面臨停工風險。全國約8000家中大型廠商仰賴操作許可持續運作,其中超過半數涉及高科技光電、半導體、石化、鋼鐵、水泥及國防等產業,若因審查程序問題遭迫停工,恐引發上下游供應鏈中斷及重大經濟損失。草案另允許地方政府於展延審查期間,以「有健康風險之虞」為由變更原許可內容,工總認為相關規範模糊,可能產生執行不確定性。
工總強調,現行空污法第30條已兼顧產業穩定運作、污染防制設備效能維持及行政審查程序公平,展延期限具3至5年彈性,審查期間允許業者依法持續運作,且規定展延內容不得任意變更,已形成具規範明確性與執行穩定性的制度。
潘俊榮表示,若制度失去一致性與穩定性,受影響的不只是單一工廠,而是整體供應鏈及台灣投資信心。工總呼籲,面對國際經貿局勢變化及地緣政治風險,政府應兼顧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維持制度穩定性、一致性與可預期性,並盼經濟部在立法院後續討論時,積極向朝野說明,維持現行空污法管理機制,避免對企業營運、污染防治及行政秩序造成重大衝擊。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