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污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石化公會籲維持現行條文
- 第28條修正賦予地方政府禁限燃料權力,業者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第30條許可證有效期由3-5年縮短為2-5年,業者批增加重複申請負擔
- 許可證屆滿過渡期改為僅能操作2個月,業者批不合理
- 石化公會:法規不確定性將影響企業投資決策與競爭力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針對立法院將《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石化公會今(9)日發布聲明,表達對第28條、第30條修正內容的高度關切,呼籲維持現行條文,避免衝擊產業營運、能源供應及投資環境。
石化公會指出,現行第28條規範固定污染源使用的燃料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但修正草案賦予地方政府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權力。業者認為,若燃料已符合中央標準,地方政府仍可隨意更改規範,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使企業面臨高度不確定的營運風險。
第30條部分,現行規定經核准展延的許可證有效期間為3年以上5年以下,修正草案縮短為2年以上5年以下。石化公會認為,短期內重複申請展延,將對業者營運及主管機關審查造成顯著負擔,不利環境治理效率。
此外,針對許可證屆滿後的過渡期,現行法規允許業者在審查期間內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但民眾黨團提出的修正草案改為僅能繼續操作2個月,期滿後若未獲准駁即不得繼續。石化公會批評,此舉讓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非常不合理。
石化公會強調,產業界長期配合空品改善、減碳轉型及污染防制,願意接受更嚴格的環保要求,但法規制度應兼顧穩定性與可行性。若制度不確定性提高,將直接影響企業投入減碳、AI及高值化轉型的投資決策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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