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三立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藝人孫鵬之子孫安佐(現名孫健豪)因在北投溪畔操作噴火裝置並拍攝影片上傳,引發公共安全疑慮,遭士林地檢署搜索拘提,士林地方法院17日裁定羈押禁見。檢方認定其可能涉及恐嚇公眾罪、放火未遂、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以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槍枝、持有模擬槍等五項罪名。
針對案情,律師許哲維分析,若單純就法定刑來看,最嚴重的是放火未遂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單純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刑度同樣不輕,為五年以上。若多項罪名成立並進入數罪併罰,孫安佐面臨的刑期「很可能會超過十年的有期徒刑」[2]。
許哲維指出,整起案件最關鍵的部分在於查扣槍枝的殺傷力鑑定結果。若經鑑定具殺傷力,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模擬槍無殺傷力,依新修正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仍可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2]。
律師陳宇安則指出,由於孫安佐過往紀錄不佳,難以爭取《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若槍枝鑑定確認有殺傷力,恐難逃牢獄之災[1]。
關於羈押禁見,許哲維研判,法院可能認定本案尚有其他共犯,如槍枝來源、改造技術及存放地點,甚至改造完成後是否流入市面,都是檢警追查重點。他建議孫安佐若持有槍枝部分經鑑定具殺傷力,應朝坦白從寬、認罪協商方向進行,提供槍枝來源與流向可作為減刑條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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