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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少女酒店脫衣陪酒 幹部逃亡多年判刑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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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未成年少女猥褻通緝酒店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酒店控台明知少女未滿18歲仍容留其脫衣陪酒
  • 少女因被家人通報失蹤,警方尋獲後揭發
  • 幹部逃亡多年後遭緝捕到案
  • 法院認其非主導角色,依情輕法重減刑
  • 判1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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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報導)

台北市一名酒店控台「阿豪」(化名,東森新聞報導)/「張總」(化名,ETtoday新聞雲報導),2010年間明知經紀人蔡男帶來的少女小雪(化名)/小安(化名)未滿18歲,仍同意讓她進入酒店工作。少女以每10分鐘140元計酬,在包廂內陪客喝酒、聊天,並在「快歌秀舞」時段脫去上衣、僅穿內褲跳舞,讓男客碰觸私密部位。蔡男還提供他人身分證給少女使用,以規避警方臨檢。

少女當時已被家人通報失蹤,警方於2010年10月8日尋獲後揭發全案。阿豪案發後遭通緝,逃亡多年後才被緝捕到案。法院審理時,阿豪坦承犯行。法官認定少女的脫衣跳舞及讓男客觸摸身體等服務,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屬有對價之猥褻行為。

法官審酌,阿豪在案件中非主導或實際管理人,主要負責面試及報到,無證據顯示他從中抽成或取得額外報酬,且少女實際服務僅4日,阿豪也未強迫。ETtoday新聞雲報導指出,合議庭認為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3年仍嫌過重,符合情輕法重之情狀,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台北地院依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容留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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