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捐社宅容積獎勵倍數提高至2倍,容積上限放寬至1.8倍
- 適用14縣市,六都及離島需另修法跟進
- 取得社宅將優先提供新婚2年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入住
- 今年9縣市可釋出千戶婚育宅,3年內再釋1萬戶
- 全國社宅截至7月底達24萬3406戶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為鼓勵民間捐贈社會住宅,8月12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4,將民間捐贈社宅可獲得的容積獎勵倍數提高至2倍,法定容積上限放寬至1.8倍。此修正適用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及澎湖縣共14縣市。
同時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受贈對象,未來依此獎勵取得的社會住宅,政府將優先提供新婚2年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入住,落實總統賴清德「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居住減壓目標。
由於六都、金門縣與連江縣不適用此細則,國土署已於8月19日邀集相關縣市,討論啟動直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修法,盼六都跟進中央修法方向。
國土署表示,截至今年7月底,全國社會住宅已達24萬3406戶。依多元興辦進度,今年新北市、苗栗縣、雲林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南投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9縣市,合計可釋出千戶婚育宅,未來3年內預計再釋出1萬戶。國土署呼籲六都積極跟進,加速達成「社會住宅40%做為婚育宅」及「0到6歲育兒家庭可安心久住12年」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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