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預告修法,都更區外捐社宅容獎上限由1倍放寬至2倍
- 容獎上限不得超過法定容積1.8倍
- 捐贈社宅須優先提供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 此舉為配合總統賴清德擴大婚育宅至社宅40%的政策
- 都更地區的婚育社宅容獎將另於都更條例處理[1]
(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擬將都更地區外私人捐贈社會住宅的容積獎勵上限,由現行的1倍放寬至2倍,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1.8倍,且捐贈的社宅須優先提供給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使用。預告期為6月1日至8日,後續將彙整意見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此修法是為配合總統賴清德上週宣布的「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其中一項措施是將社宅中作為婚育宅的比例由現行《住宅法》規定的至少20%擴大至40%。內政部長劉世芳先前表示,將同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都更條例及危老條例,以增加婚育宅來源,目標是民國117年增量至7.6萬戶[1]。
根據草案,現行規定下,私人捐贈社宅的容積獎勵以1倍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1.5倍;修正後獎勵倍數提高至2倍,但上限改為法定容積的1.8倍,適用範圍明定為「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外的地區」。獎勵倍數將由各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因地制宜審查,考量公共設施容受力、基地周邊交通等因素[1]。
知情官員指出,此次修法僅針對都更以外地區;至於都更地區捐贈婚育社宅的容積獎勵,將在都更條例中另行處理[1]。
系統持續蒐集本事件新進文章,資訊充足時將整合至下一份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