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報導)
屏東縣6月25日豪雨成災,內埔鄉學人路一帶淹水,劉姓男子在家門前整理環境時,發現水面上漂著8千元現金,他拍照記錄後,隔天下班冒雨將現金送往派出所。未料鄰居吳姓男子報案稱當天遺失1萬3千元,認為劉男可能撿走部分未歸還,於7月2日至派出所提出侵占遺失物告訴。
劉男喊冤表示,他撿到的是散落在水上的8千元,與吳男描述「以黑網包裹、摺成三摺放在鞋櫃」的金額及包裝方式不符。當吳男詢問附近居民是否有人撿到現金時,他因未撿到對方所述金額而回答沒有,事後卻遭質疑侵占,甚至被要求賠償5千元,讓他感嘆「好心被雷親」。
內埔警分局表示,劉男於6月26日至派出所報案拾獲8千元,吳男則於7月2日完成報案並提出侵占遺失物告訴,全案調查中。聯合報另引述律師李奇芳建議,民眾撿拾遺失物應拍照錄影詳實記錄,並盡快交給警方,以證明無侵占意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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