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婦人帶走賣場傘架170元雨傘,遭判竊盜罰金5000元
- 法官認定婦人拿傘前已預見可能取錯,具不確定故意
- 婦人稱曾告知店員會歸還,法官認屬事後處置不影響犯意
- 監視器紀錄已遭覆蓋,無從查證婦人曾告知店員[1]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南投一名王姓婦人去年4月到賣場購物,離開時將門口傘架上一把價值170元的藍色雨傘帶走,遭失主報警提告。婦人到案否認偷竊,稱年初弄丟同款雨傘,誤以為是自己的,且曾告知店員若拿錯請通知她歸還。但南投地院勘驗監視器後,認定構成竊盜罪,判處罰金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指出,婦人拿傘前曾仔細檢查,也坦言「一樣的很多」、「我也怕拿錯」,可見她預見可能取走他人財物,主觀上具有竊盜之不確定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1]。即便婦人的傘真的在年初遺失,案發時已相隔2、3個月,傘不可能在賣場出入口留置數月,僅憑外觀相近就認定是自己的傘,有違一般生活經驗。
針對婦人主張曾告知店員「拿錯請通知我歸還」,法官認為,相關監視器紀錄已遭覆蓋無從查證,且歸還前提是「被他人發現後通知」,而非暫時借用後即返還,此說法僅是事後處置,不足以影響當下取傘時的主觀犯意[1]。考量雨傘已歸還失主且婦人經濟狀況不佳,判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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