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女為求復合,持續聯繫已明確拒絕的前夫
- 1月26日一天內狂撥92通電話
- 前夫不堪其擾報警並聲請保護令
- 彰化地院依跟騷法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彰化一名從事幼教工作的劉姓女子,與何姓前夫於2024年8月離婚後為求復合,自2025年10月3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間,持續以手機撥打電話及傳送訊息聯繫。何男於今年1月14日明確告知「除了小孩的事情外,不要再聯絡」,但劉女未停止。
其中1月26日,劉女一天內狂撥92通語音電話;1月30日下午5時32分,又傳訊表示要從台南北上找前夫吃飯、喝咖啡。何男不堪其擾,認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受影響,報警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彰化地院審理認定,劉女近4個月內反覆騷擾,屬基於同一犯意,論以集合犯一罪。法官審酌劉女無前科、偵查中坦承犯行,但未與前夫達成和解,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自由時報報導易科罰金1萬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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