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委提案刪除勾串羈押事由、縮短羈押期、限制檢察官抗告權
- 草案被質疑是「柯文哲條款」[1]
- 最高檢察署等單位召開研討會,與會者籲審慎評估
- 法務部長鄭銘謙稱聲押非「押人取供」
- 代理檢察總長以分屍案為例,憂縮短羈押時效不足
- 學者指德國與歐洲人權公約均未規定絕對最長期限
- 檢察官林達批搜索現場未告知離去視為逮捕架空辦案時間
(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近期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因主張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原因、縮短羈押期限、限制檢察官抗告權,並將搜索現場未主動告知得離去視為逮捕等重大變革,被外界質疑是「柯文哲條款」[1],引發司法界高度關注。最高檢察署、劍青檢改與經濟刑法學會昨日召開研討會,邀請審、檢、辯、學深入探討,與會者普遍認為草案仍有審酌空間,呼籲審慎評估修法方向。
法務部長鄭銘謙於會中表示,聲請羈押不是為便利偵查或「押人取供」,而是為了確保偵辦程序不受干擾、釐清犯罪全貌;人權保障與犯罪防治並非對立,應回歸制度本身進行充分討論。
針對縮短羈押期限,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以高雄地檢偵辦的連續殺人分屍案為例指出,若採「1加1」的縮短時限,可能在打撈屍塊及法醫評估死因時,羈押時效便已屆滿,程序設計若未能兼顧第一線偵查需求,將削弱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清華大學教授連孟琦也贊同此觀點,強調硬性規定羈押期限有礙有效訴追,且德國與歐洲人權公約均未規定絕對最長期限,法律改革不應僅憑抽象主張設定「減半」數字。
在比較法制方面,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錦鴻直言,日本羈押制度以「罪」為單位,我國則以「人」為單位,體系不同,不能片面模擬外國法制。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顏榕也說,保全證據是羈押的正當目的,若逕行刪除勾串事由,恐使檢方喪失保全關鍵證據之合理防禦手段。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則批評,此次修法刻意將「搜索現場秩序維護」無限上綱為「逮捕行為」,某黨修法草案中更提及只要被告留在現場且未受告知可以離開就算逮捕24小時,非但違反刑訴基本法理,更架空警方24小時辦案時間。
與會審、檢、辯、學一致認為草案仍有審酌空間,呼籲立法院應廣納各界意見,在人權保障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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