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邦產險放寬旅程更改理賠,住宿費不再受限2000元
- 以「最後一天住宿」為基準,額外增加20%作為理賠上限
- 若全程無住宿單據,仍維持每人每日最高2000元
- 產險公會也朝有利保戶方向解釋,與富邦一致[1]
- 放寬溯及今年4月1日後簽發的保單
- 保戶須保留原預定行程及滯留期間費用收據正本
(綜合聯合報、今日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受巴威颱風影響,國際航班大規模取消,許多民眾返台行程受阻、被迫滯留海外多日,引發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更改理賠標準的討論。富邦產險今(20)日宣布,針對今年4月1日(含)起實施的「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第24條旅程更改保險,將採取「有利於保戶」的從寬認定原則。
過去實務上,若保戶無法提供旅遊事前已預定住宿的「預繳費用證明」,每日理賠金額僅能以交通加住宿合計2,000元為限,但保戶被迫滯留國外時多無法提供此證明。此次放寬後,住宿費補貼改以「最後一天住宿」為基準,不再受限於2,000元限制。
富邦產險說明,若保戶於旅程最後準備返台,卻因颱風等天災被迫滯留國外,只要提供「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的住宿費用單據(如飯店收據、發票),將以此金額作為原預定的住宿費基準,並額外增加20%作為滯留期間每日的理賠上限。舉例來說,若原訂最後一晚住宿為4,000元且為單人住宿,放寬後每日住宿理賠上限即提高至4,800元。若收據中包含多人費用無法拆分,將依實際入住人數比例計算。若全程皆無任何原定住宿單據,則維持每人每日最高2,000元之上限。
產險公會近日也邀集會員公司研議,針對旅程末段因保險事故滯留海外的「預繳費用」認定,採取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與富邦產險方向一致[1]。公會表示,新版條款仍遵循損害填補原則,理賠金額須扣除旅館、航空公司、旅行社等已退款或提供等值補償的部分,且最高給付仍以原預定交通或住宿費用加計20%為上限。若保戶全程未預付住宿費(如住宿於親友家),仍依現行條款每人每日交通及住宿費合計最高理賠2,000元。這項釋疑將溯及適用今年4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
富邦產險提醒,滯留國外的民眾務必妥善保留「原預定行程證明文件」及「滯留期間所有實際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收據正本」,以利後續理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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