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姓員警3度拒絕受理民眾報案,要求「自己去法院」
- 民眾最終轉向彰化警方報案成功並申訴
- 分局認定推諉受理,記過2次
- 陳員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認證懲處無誤駁回
- 法院認定陳員從警17年,難推諉不知報案流程
(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報導)
台中市清水警分局明秀所一名從警17年的陳姓員警,2024年9月間遇到謝姓民眾因機車行股東糾紛前來報案,懷疑機車遭侵占、支票遭盜開。陳員認為屬民事債權糾紛,3度拒絕受理,並要求民眾「自己去法院或當地派出所主張權利」,遭分局記過2次。陳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認定懲處無違誤,判決駁回。
法院勘驗對話紀錄及監視器畫面發現,陳員對謝姓民眾表示「沒頭沒尾,沒有具體的,你那個沒辦法,你不行報失竊,東西不是真的丟掉,這個屬於債務糾紛,你這個跑民事吧」[2]。謝男前後3次報案未果,最終自行前往彰化縣警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報案成功,並向警政署申訴。
陳員辯稱,當時謝男僅口頭陳述、未明確表明提告,他以諮詢案件處理,事後也曾主動回電詢問是否製作筆錄,並非刻意推諉。但清水警分局指出,陳員明確建議民眾「自己去當地的法院或是派出所去主張權利」,已構成推諉受理[2]。法院認定,謝男已清楚陳述情節,屬刑案報案內容,陳員身為資深員警,難以推諉不知報案流程,記過2次未違反比例原則,駁回其撤銷處分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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