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邦人壽因5項缺失遭金管會罰240萬元並糾正
- 缺失包括少給付解約金、未電訪確認保費來源等
- 安達人壽商品停售後違規回溯承保,罰60萬元
(綜合TVBS新聞、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13日公布兩起壽險業裁罰案,富邦人壽因5項缺失,合計遭罰240萬元並予以糾正;安達人壽則因商品停售後違規追溯承保,被罰60萬元。
富邦人壽的5項缺失包括:計算解約金日期未依保單條款約定的「收到書面通知日」,而是以「申請日」計算,導致少給付解約金給保戶,遭罰60萬元。其次,保戶投保前3個月內若曾辦理解約或部分提領,業務員未在報告書中如實勾選,導致公司未進一步電訪確認保費來源,同樣挨罰60萬元。第三,外幣區隔資產帳戶流動資金不足時,涉嫌直接從台幣帳戶無息調度資金,未以合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遭罰60萬元。第四,投資型保險商品說明書中,費用本應由富邦人壽收取,卻揭露為「由投資機構收取」,資訊揭露欠妥,予以糾正。第五,對所投資子公司的管理,未落實「投資後管理機制」,遭罰60萬元[1]。
安達人壽部分,金管會調查發現,該公司自112年7月1日起已停售「好富寓定期保險商品」,但部分配合的銀行通路在商品停售後才將保費匯入帳戶。安達人壽卻以保戶填寫「代繳授權書」的日期作為保單生效日,將生效日回溯至停售前,違反保險業不得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的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核處6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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