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以出門上班為由離家27年,未扶養子女
- 今年3月中風氣切,每月安置費4.25萬元由社會局代墊
- 兒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稱需養4名子女無力負擔
- 法官認定母疏於保護照顧情節重大,裁定免養
- 母近年所得極低,2023至2025年總所得不到1600元
母離家27年未養兒 中風求扶養遭法院駁回
已沉寂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中風扶養義務桃園地院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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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桃園一名女子阿珍(化名)於1998年底以「出門上班」為由離家,從此未再與三名子女同住。2001年丈夫過世後,子女由祖父母及叔嬸扶養長大。阿珍離家期間僅偶爾探視,未支付扶養費,後改嫁並曾試圖讓子女改姓。
今年3月,59歲的阿珍因中風、氣切,生活無法自理,由長庚醫院通報安置,每月安置費用4萬2500元,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代墊。兒子接獲通知後向桃園地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表示自己需扶養四名子女,無力再負擔母親費用。
嬸嬸出庭證稱,阿珍曾允諾每月支付2萬元生活費並每週探視,但實際僅接回子女數次,後將孩子丟包給阿姨,之後便不再往來,也未給付扶養費。
法院調查發現,阿珍2023年至2025年所得總額分別為315元、1015元、270元,名下無財產,無勞保、就保、國民年金等固定給付,已無法自行維持生活。法官審酌阿珍在兒子年僅5歲時離家,長期未負擔扶養責任,成長過程未蒙受母愛照拂,認定其疏於保護照顧情節重大,若強令兒子負擔扶養義務「顯係強人所難,而有失公平」,裁定免除兒子的扶養義務。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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