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基隆市一名年近7旬男子阿勇(化名),因房屋遭法院強制執行遷讓而無家可歸,由社福中心安置。他名下無財產且無謀生能力,原應由2名成年子女扶養,但子女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勇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裁定免除子女對他的扶養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子女主張,父親自他們出生起便長期不工作,從未負擔家庭開銷與學費,對他們不聞不問。全家生計全靠母親從事縫紉家庭代工,以及祖父母接濟勉強維持。阿勇則辯稱年輕時曾在多處工作,賺的錢都有交給妻子,只是負擔較少。
法院調閱勞保紀錄發現,阿勇自1994年在客運公司工作28天離職後,長達30年無任何工作投保紀錄[1]。子女的母親也證稱,阿勇早年雖曾短暫拿錢回家,但隨後會以各種藉口把錢全部要回去,要走的錢甚至比賺的還多[1]。
法官審酌民法已將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修正為相對義務,認定阿勇在子女稚齡時期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將重擔獨留妻子承擔,若強迫子女履行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判決2名子女勝訴,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訴訟費用由阿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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