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8歲毒癮婦人癱瘓,4子女以遭棄養為由拒付扶養費
- 法官認定婦人曾帶錢回家,未盡扶養情節未達重大
- 駁回免除請求,4子女每月共須支付7000元
(綜合三立新聞、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彰化一名68歲婦人阿芬(化名)因脊髓梗塞合併四肢偏癱,生活無法自理,安置於復健病房,每月需支付約22000元照護費用。婦人名下無財產,彰化縣政府依法請求其4名子女負擔費用。
4名年約50多歲的子女主張,母親婚後不久即離家,染上毒癮進出監獄,從未盡扶養義務,聲請免除。法院審理發現,婦人曾在外工作,返家時會帶錢回家,離婚時給付前夫10萬元,同住期間也交付10餘萬元房貸,並非完全不負責任。法官認為其「未盡扶養義務」情節未達「重大」程度,駁回免除請求,但准予減輕。
審酌婦人為低收入戶,每月僅領8329元老人生活津貼,確有扶養必要;4名子女每月共須支付7000元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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