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地院裁定免除女兒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 女兒控訴童年長期遭母親家暴、逼當檳榔西施
- 妹妹出庭證實姊姊所述受暴經歷屬實
- 法官認定母親虐待情節重大,強令扶養顯失公平
(綜合三立新聞、自由時報報導)
彰化一名患有多重身心障礙、名下僅剩600元現金的母親,被政府安置在護理之家後,向長女要求履行扶養義務。長女以童年長期遭母親家暴、強逼從事檳榔西施工作為由拒絕,彰化地院審理後認定母親對女兒的虐待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裁定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女兒約4歲時因母親外遇導致父親離家,此後母親多次對女兒施以殘忍暴力,包括將頭部浸入滾燙熱水、抓髮撞牆、持菜刀追砍、以衣架及藤條狂打等。女兒高中時期遭遇性侵後,母親不僅未予關懷,反強迫她穿著清涼衣物販售檳榔,收入全數上繳。
妹妹出庭證稱,親眼目睹姊姊多次為躲避母親持菜刀追趕而從2樓跳窗逃跑,兩人幼年常被獨留在家,僅靠白開水配白飯度日,甚至被強逼假裝精神障礙者申領補助款項供母親揮霍。
法官指出,民法扶養義務已從「絕對義務」轉為「相對義務」,法院得依個案衡酌公平原則調整。母親長期對女兒實施重大不法侵害,不僅未盡保護教養責任,更造成女兒身心受創至今仍需治療,強令女兒扶養顯違事理衡平,因此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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