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清查4政黨共5人與陸配參政資格規定不符
- 國民黨1名選任人員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未滿10年
- 新華勞動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各1人亦不符規定
- 中華民族致公黨、經濟黨各有1人未繳附證明
- 內政部要求3個月內完成遞補或補選
- 更生黨未申報財務書表,台灣國民黨申報不符規定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今(18)日表示,依據陸委會今年4月核釋,原中國大陸籍人士須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給移民署後滿10年,始得擔任台灣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經清查,目前有4個政黨共5人與規定不符,將限期3個月內辦理改選,屆期未完成將依法撤銷備案。
受影響政黨包括:國民黨有1名選任人員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未滿10年;新華勞動黨的負責人及選任人員各1人同樣未滿10年;中華民族致公黨及經濟黨各有1名選任人員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內政部表示,將函知各政黨依其章程規定,於公文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遞補或補選。
此外,內政部今日同步在「政黨資訊網」公開各政黨申報114年度財務書表。應申報的74個政黨中,72個完成申報,僅更生黨未依限申報,台灣國民黨經限期補正後內容仍不符規定,將提報政黨審議會審議裁罰。未申報者依法可處100萬至500萬元罰鍰;經限期補正而未完成者,可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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