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匯5600萬為未成年子女買房,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
- 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申報贈與總額
- 核定應納贈與稅195萬餘元
- 若未於10日內申報,最重可處2倍罰鍰
- 直接出資買房與先贈現金再買房,稅負計算基礎不同[1]
父匯5600萬為子買房 遭補稅19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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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未成年購屋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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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北國稅局近日查獲一起贈與稅案件,一名父親為其未成年子女在新北市精華地段購入總價5,600萬元的房地產,因購屋款項由父親直接匯入賣方帳戶,遭國稅局認定為「視同贈與」,最終核定應納贈與稅195萬餘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該資金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國稅局指出,該未成年子女的購屋金額與其資力明顯不相當,經追查資金流向,發現購屋款由父親一次匯至賣方帳戶,因此通知父親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父親亦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贈與稅的課稅基礎並非實際成交價。本案中,父親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核定後應納贈與稅195萬餘元。聯合報特別指出,若父親是先贈與5,600萬元現金給子女再由子女買房,則5,600萬元原則上都會計入贈與總額,稅負可能更高[1]。
國稅局提醒,若接獲通知後未在10日內申報,除補徵稅額外,還可能依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以本案為例,若按0.5倍計算,罰鍰約97.5萬元;情節重大者最高可罰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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