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函釋:新聘65歲以上勞工不得以強制退休為由辭退
- 雇主聘僱時已知年齡,後續須依資遣或解僱要件辦理
- 若勞工未滿65歲受僱,工作至65歲時雇主仍可強制退休
- 高齡勞工可簽訂定期契約,增加雇主用人彈性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勞動部近日發布函文,針對雇主聘僱65歲以上高齡勞工的勞動契約終止條件做出明確解釋。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若雇主在聘僱時已知勞工年齡超過65歲,後續就不能再以「已達強制退休年齡」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回歸《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的資遣或解僱要件,資遣時須給付資遣費。
黃維琛說明,《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規定的原意,是針對勞工於65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持續工作至滿65歲時,雇主才可依法辦理強制退休。但實務上常有雇主誤解,以為只要勞工年齡超過65歲就能直接引用終止契約。此次因有事業單位正式函文詢問,勞動部遂通函地方政府說明,作為未來執法與認定參考。
黃維琛進一步解釋,若勞工退休時還不滿65歲,之後再任職新工作,當工作到65歲時,雇主仍可以年齡為由強制其退休。此外,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提供彈性,雇主聘僱65歲以上高齡者可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無論半年或一年,均可透過勞資雙方約定;若簽的是定期契約,契約期限內仍須回歸《勞基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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