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發布函釋,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須符合兩項要件
- 例行性訓練、法定訓練等費用不得作為約定依據
- 預付性補償返還須按未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不得全額討回[3]
- 勞資爭議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勞動部5日發布通函,針對《勞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做出釋疑。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雇主須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兩項要件之一,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常見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須負擔高額賠償。也有雇主以留任獎金或簽約金作為合理補償,衍生返還範圍爭議。
王厚偉提醒,公司內部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的法定訓練等費用,雇主均不得據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也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的理由。
若雇主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勞工在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雇主要求返還的金額必須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中時電子報舉例,若雇主提供20萬簽約金要求工作滿2年,勞工做1年離職,雇主只能按比例討回10萬[3]。
勞資雙方若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可檢具具體事證,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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