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尾隨夜歸女子,伸手隔內褲觸碰私密處約1秒
- 女子驗傷發現下體0.3公分撕裂傷,內褲沾血絲
- 法院認定非強制性交,改依性騷擾罪判1年8月
- 陳男否認犯行,辯稱僅拍臀部,法院不採信
- 女子案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辭去工作[1]
西門町噁狼襲胸 性騷判1年8月
已沉寂1報告3篇3家追蹤自
台北地院強制性交性騷擾西門町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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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市西門町去年8月凌晨發生性騷擾案。陳姓男子(壹蘋報導為陳維宗)尾隨剛歸還YouBike、步行返家的女子小柔(化名),趁其手持包裹不及反應之際,突然從後方伸手進入她寬鬆短褲的褲管與大腿縫隙,隔著內褲快速觸碰私密處約1秒。女子驚嚇轉身喝斥,陳男得逞後沿路狂奔,並發出「嗚呼」、「耶」等歡呼聲,隨即逃離現場。
女子報警後赴醫院驗傷,醫師發現其私密處有0.3公分撕裂傷,內褲沾有血絲。受害後女子罹患慢性創傷後壓力症,害怕身後有人、無法獨自搭乘大眾運輸,最終辭去工作[1]。
檢方原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隔著內褲觸碰時間僅約1秒,屬突襲式瞬間觸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手指直接進入外陰部以內,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變更起訴法條,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論處。
陳男審理時否認伸手進入褲管,辯稱僅從後方拍了臀部一下,且是為理論才追上前。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女子從警詢到審理說法一致,監視器拍到陳男突然追近、伸手後立即逃跑,加上案發後數小時驗出撕裂傷,客觀證據足以補強女子證詞,不採信陳男辯詞。法院痛批陳男在鬧區街道任意將女性當作取樂、褻玩客體,犯後逃跑時沿途歡呼嚎叫,造成被害人長期身心創傷,且始終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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