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翁69年將新莊公寓借胞弟一家,弟媳在胞弟110年過世後拒搬
- 弟媳辯稱借名登記且獲承諾住到老,但無法舉證遭法官駁回
- 法官認定借貸目的已消滅,判弟媳等4人返還房屋
- 弟媳交屋前須按月給付2萬元不當得利
(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報導)
新北市一名張姓老翁於民國69年間,將名下新莊區公寓2樓無償提供給胞弟一家居住。胞弟於110年過世後,三名子女已各自成家搬離,僅剩弟媳一人持續占用。張翁多次催討無效後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使用借貸關係已消滅,判決弟媳等四名繼承人須返還房屋,弟媳在交屋前須按月給付2萬元不當得利,全案可上訴。
弟媳抗辯稱該房產當年是丈夫出資購買,僅「借名登記」在大伯名下,且大伯曾承諾讓他們夫妻住到終老。法官指出,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張翁自69年起即為登記所有權人;弟媳雖提出手稿與匯款憑證,但無法證明雙方曾達成借名登記契約合意。
法官審理認定,張翁當年出借房屋是考量胞弟子女年幼、住處擁擠。如今胞弟過世、子女皆已成年立業搬離,且繼承的1樓房產已足夠弟媳一人居住。依民法規定,使用目的已達成,借貸關係即告消滅,判決四名繼承人均須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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